柴玲作為一位初信主(二○○九年)基督徒,有善良之心擁抱鄧小平與李鵬,值得肯定,不要責難。作為六四受害者,或任何一位受害者,她有主權有自由原諒任何加害者。然而,柴玲個人式饒恕並不等同關係的復和,兩者仍有分別。
……
特別來自靈恩群體,就是一種不分好歹、不講公義的「認罪悔改、接納和好」模式。這種模式只要在任何族群或事件中找到兩位所謂「代表人物」,於是受害者與加害者只要簡單化地與一律化地表達:「我有虧欠,你也有過失,彼此認罪,和好合一」。
……
「代表式認罪和好」…這種模式的問題乃把責任放在受害者身上,卻放過了加害者,並不是聖經教導的復和之路。人要與上主復和,不只在於受害者(神)主動饒恕我們這群加害者,更要加害者面對真理而知罪悔罪;倘若任何罪人不作任何回轉,也不會達成關係的復和。靈恩式「和好論」不正視權力結構的不對等,例如:六四不能復和,因為受害者驕傲;又例如:發生了性侵犯事件,責任在於受害者不能饒恕。
……
許志超指出:「…但饒恕不等於復和。在饒恕的過程中,受傷害者放棄怨懟和憎恨,不表示他願意或預備與冒犯者和好。雖然饒恕有可能拉近彼此的距離,卻不保證他們能回到先前那種和諧,甚至是親密互信的關係…」
全文:http://christiantimes.org.hk/Common/Reader/News/ShowNews.jsp?Nid=73028&Pid=6&Version=0&Cid=150&Charset=big5_hkscs
前題:UBF領袖常抹黑離開者為有人際問題、怨恨、愛世界、屬靈上軟弱、患病、權力鬥爭等,特別喜歡強調所有問題都是離開者的問題,絕不是教會或領袖的問題,例如:
Angela Kim宣教士宣講的主日信息指出:「我們間中都有像法利賽人那樣剛硬、批評和攻擊性的反應,這時不是耶穌或者教會的問題,卻是個人內心好像法利賽人一樣不想悔改,於是對 神的說話和工作剛硬、論斷、攻擊和批評的思想。有自己的彌賽亞觀時,就向耶穌和教會講論斷和攻擊性的說話。」(摘自2012年5月13日 ,第II部主日崇拜信息,路7:18-50,Angela Kim宣教士宣講)。
在這裏,Angela Kim宣教士利用私意解經的手法,去影射批評UBF教會和領袖的人,是法利賽人,又暗示不是UBF教會的問題,而是批評教會的法利賽人不肯悔改罪惡,而導致問題。當教會發生問題並有人提出時,Angela Kim宣教士會否經常性地向信徒灌輸這樣的信息:「教會和領袖永遠都是沒有問題的,問題只是受害人或提出者不肯悔改而導致。」從而把責任放在受害者身上,卻放過自己和UBF獨裁、操控等問題呢?
問題:
1. UBF宣教士和牧者會否認為:「所有問題都是離開者不肯寬恕而產生」,又會否天真地以為:「只要離開者寬恕,所有教會內獨裁、攬權、操控、說謊等問題,都會應刃而解,不再是問題了,因為人人都彼此寬恕了」呢?
2. 假如宣教士和領袖要求你作不合理的事(例如:配婚、不發慈善收據等),而當你向他們提出意見,他們慣常 Abusive 地回應說:「禱告la!」(懶屬靈)反而叫你悔改埋怨、論斷等罪惡(如上述主日信息般),你認為這種造法合理麼?
3. 當你看見有受害人被加害者欺負,而受害人卻被抹黑為有權力鬥爭和愛世界等,而加害人又常只是嘴唇簡單地悔改,卻沒有向受害人作任何補償或承擔犯錯的責任,你會否相信或接受這種”舌頭式悔改”呢?
4. 若你按事實和公義判斷後,看見加害者的罪惡和詭詐,你會否為公義站起來,不惜付出代價(e.g. 被加害者抹黑等),也要站出來替受害者伸冤呢?還是一味地要求受害者寬恕呢?
5. UBF的「復和論」與「六四復和論」有何相似呢?
6. UBF抹黑離開者有憎恨、不肯寬恕,又主張應是受害者主動寬恕的做法,是否把責任放在受害者身上,卻放過了加害者呢?這種造法又是否聖經教導的復和之路?
7. UBF所奉行的模式是否同屬靈恩群體,即一種不分好歹、不講公義的「認罪悔改、接納和好」模式呢?
8. UBF處理衝突和矛盾時,是否一貫造法均是如此:在任何族群或事件中找到兩位所謂「代表人物」,受害者與加害者只要簡單化地與一律化地表達:「我有虧欠,你也有過失,彼此認罪,和好合一」呢?
9. UBF會否就是如文中所說的「教會權能凌駕於外面世界」呢?(UBF會否自以為屬靈,便不必依從世界的法律制度或道德觀 [e.g. 不發慈善收據, 隱瞞父母進行配婚等] 呢?)
……
特別來自靈恩群體,就是一種不分好歹、不講公義的「認罪悔改、接納和好」模式。這種模式只要在任何族群或事件中找到兩位所謂「代表人物」,於是受害者與加害者只要簡單化地與一律化地表達:「我有虧欠,你也有過失,彼此認罪,和好合一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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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代表式認罪和好」…這種模式的問題乃把責任放在受害者身上,卻放過了加害者,並不是聖經教導的復和之路。人要與上主復和,不只在於受害者(神)主動饒恕我們這群加害者,更要加害者面對真理而知罪悔罪;倘若任何罪人不作任何回轉,也不會達成關係的復和。靈恩式「和好論」不正視權力結構的不對等,例如:六四不能復和,因為受害者驕傲;又例如:發生了性侵犯事件,責任在於受害者不能饒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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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志超指出:「…但饒恕不等於復和。在饒恕的過程中,受傷害者放棄怨懟和憎恨,不表示他願意或預備與冒犯者和好。雖然饒恕有可能拉近彼此的距離,卻不保證他們能回到先前那種和諧,甚至是親密互信的關係…」
全文:http://christiantimes.org.hk/Common/Reader/News/ShowNews.jsp?Nid=73028&Pid=6&Version=0&Cid=150&Charset=big5_hkscs
前題:UBF領袖常抹黑離開者為有人際問題、怨恨、愛世界、屬靈上軟弱、患病、權力鬥爭等,特別喜歡強調所有問題都是離開者的問題,絕不是教會或領袖的問題,例如:
Angela Kim宣教士宣講的主日信息指出:「我們間中都有像法利賽人那樣剛硬、批評和攻擊性的反應,這時不是耶穌或者教會的問題,卻是個人內心好像法利賽人一樣不想悔改,於是對 神的說話和工作剛硬、論斷、攻擊和批評的思想。有自己的彌賽亞觀時,就向耶穌和教會講論斷和攻擊性的說話。」(摘自
在這裏,Angela Kim宣教士利用私意解經的手法,去影射批評UBF教會和領袖的人,是法利賽人,又暗示不是UBF教會的問題,而是批評教會的法利賽人不肯悔改罪惡,而導致問題。當教會發生問題並有人提出時,Angela Kim宣教士會否經常性地向信徒灌輸這樣的信息:「教會和領袖永遠都是沒有問題的,問題只是受害人或提出者不肯悔改而導致。」從而把責任放在受害者身上,卻放過自己和UBF獨裁、操控等問題呢?
問題:
1. UBF宣教士和牧者會否認為:「所有問題都是離開者不肯寬恕而產生」,又會否天真地以為:「只要離開者寬恕,所有教會內獨裁、攬權、操控、說謊等問題,都會應刃而解,不再是問題了,因為人人都彼此寬恕了」呢?
2. 假如宣教士和領袖要求你作不合理的事(例如:配婚、不發慈善收據等),而當你向他們提出意見,他們慣常 Abusive 地回應說:「禱告la!」(懶屬靈)反而叫你悔改埋怨、論斷等罪惡(如上述主日信息般),你認為這種造法合理麼?
3. 當你看見有受害人被加害者欺負,而受害人卻被抹黑為有權力鬥爭和愛世界等,而加害人又常只是嘴唇簡單地悔改,卻沒有向受害人作任何補償或承擔犯錯的責任,你會否相信或接受這種”舌頭式悔改”呢?
4. 若你按事實和公義判斷後,看見加害者的罪惡和詭詐,你會否為公義站起來,不惜付出代價(e.g. 被加害者抹黑等),也要站出來替受害者伸冤呢?還是一味地要求受害者寬恕呢?
5. UBF的「復和論」與「六四復和論」有何相似呢?
6. UBF抹黑離開者有憎恨、不肯寬恕,又主張應是受害者主動寬恕的做法,是否把責任放在受害者身上,卻放過了加害者呢?這種造法又是否聖經教導的復和之路?
7. UBF所奉行的模式是否同屬靈恩群體,即一種不分好歹、不講公義的「認罪悔改、接納和好」模式呢?
8. UBF處理衝突和矛盾時,是否一貫造法均是如此:在任何族群或事件中找到兩位所謂「代表人物」,受害者與加害者只要簡單化地與一律化地表達:「我有虧欠,你也有過失,彼此認罪,和好合一」呢?
9. UBF會否就是如文中所說的「教會權能凌駕於外面世界」呢?(UBF會否自以為屬靈,便不必依從世界的法律制度或道德觀 [e.g. 不發慈善收據, 隱瞞父母進行配婚等] 呢?)